职场上,关于工伤的话题争议一直很多,比如:在校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算不算工伤?哪些范围属于上下班途中?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苏人社规〔2022〕7号),便进一步规范了全省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标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工伤认定方面的问题明确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人事关系的除外。
明确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地点以及工作原因
① 工作时间: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②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
③ 以下情况属于工作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视为工作原因。
④ 以下情况不属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本人、他人私利有关的活动,不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作为工作原因。
明确上下班途中的4种情形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工伤待遇方面的问题
明确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福利待遇
①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伤职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可以按照有关服务、法规规定处理。
② 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或者已经办理退休、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被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 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除外。
关于其他方面的问题
明确建筑行业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该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单位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应在项目施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该项目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在项目施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
明确工伤保险补缴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历年的缴费工资确定。职工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发给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