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魔方】工伤停工留薪期、产假员工,仍享有年休假待遇

2022年07月08日 847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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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8月1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设备维护检修工作,该公司每年安排李某休年休假。2014年起,李某累计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2019年7月25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出院后,李某根据已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继续休息至2020年1月25日。此后,李某被认定为工伤8级。
2020年7月31日,某公司与李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在向该公司主张工伤待遇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和2020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遭到拒绝,李某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2019年和2020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小方观点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认定工伤后,休息时间已长达半年之久,在此情况下是否还能享受带薪年休假。近年来,职工维权意识增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对于职工可以享有年休假的条件、享受天数,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本案中,李某虽于2019年、2020年享受了工伤停工留薪期,但该期间依法不应计入年休假假期,仍有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力。

二、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某公司未安排李某休2019年、2020年的年休假,也没有提供出李某因个人原因书写的放弃年休假证明,故公司需支付李某2019年和2020年共计2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还补充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合规建议】
1、在员工入职时做好工龄年限的统计工作需根据员工的累计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每年的应休年休假天数,以防因数据不准确导致员工离职前未休满年休假,从而造成用人单位承担未休年假工资的成本。
2、对于长期休假的员工做好假期管理区分对待病假、工伤假、产假等不同假期的员工,若员工休息的时间和种类均符合不再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则不再单独给予员工年休假待遇,若员工的休假种类属于不计入年休假的范畴,则需依法给予员工年休假待遇。
3、员工的年休假原则上是用人单位在考虑员工意愿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在当年内休完,若确实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安排年休假的,可在征得员工同意后跨1个年度安排,逾期未安排员工休假的,不能视为员工自动放弃年休假,需按照日工资300%的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只有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主流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适用于仲裁一年时效限制(如北京地区),一般情况下,未休年假工资应在当年最后一天支付,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跨1个年度安排员工休年假,也就是说,未休年假工资最晚可于次年最后一天发放。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在2020年7月31日提出仲裁主张,一年时效期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其主张的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假工资均在仲裁时效期内。
若李某再主张2018年的未休年假工资,最晚支付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故2018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即只有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主张权利,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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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晶:58魔方外包事业部劳资风控经理,执业律师,员工关系专家,人力资源行业从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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